公交“站立禁区”司机被判担责116万

长沙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乘客杨某因为站立在车内明确标识的“站立禁区”,在驾驶人胡某驾驶小轿车逆向行驶撞上公交车时不幸离世。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杨某家属把运输公司及司机欧某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认为,即使胡某承担了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运输公司还是要先给杨某家属116万余元的赔偿款,再去向胡某追偿。 法院的判决和解释引起了社会对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的思考。这个案子是在2025年5月发生的。杨某和长沙某运输公司有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责,除非伤亡是旅客自己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杨某的死亡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所以运输公司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还指出,尽管事故损害完全由第三人胡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但运输公司还是要首先依据合同关系向乘客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权益的优先保护,强化了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乘客自身也有对个人安全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提到,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站立禁区可能有风险。他选择站立在禁止站立的区域属于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宁乡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判定:运输公司因为安全管控不足给乘客进入禁区造成主要责任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乘客自己没有遵守安全规定造成15%的次要责任。司机欧某是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运输公司承担。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案例对大家来说有重要启示:乘客手中的车票不仅仅是一纸凭证还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契约;要遵守车辆安全标识远离高风险区域;公交企业要建立主动动态有效的管理机制及时劝导制止危险行为。这次案例揭示了公共交通防线既需要承运方恪尽职守也需要乘客自觉配合这样才能压缩风险空间守护好每一次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