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尘封二十年的刑事案件近日尘埃落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原判决。这起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却因被告人长期潜逃而跨越两个十年,最终法律的追溯中得到解决。 案件发生于2002年七八月份。时年四十岁的黄某与被害人谢某曾有婚外情关系。两人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在一次驾驶拖拉机的过程中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黄某用石头连续猛砸谢某头部,致其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从此销声匿迹。 二十年间,黄某一直未被追捕到案。直至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其抓获,时年已六十岁。案件随即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围绕三个上展开。首先,黄某辩称被害人谢某先用石头攻击自己,具有明显过错,自己并未使用石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系跌落时头部撞地所致。其次,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应当不予追究。再次,黄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这些辩解逐一进行了审查。关于被害人死因问题,二审法院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以及现场坡度较缓、被害人四肢无异常等情况,认定被害人在滚落下坡过程中并未遭受重创。黄某到案后供述用石头连续猛砸谢某头部致死的供述,与现场勘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黄某关于被害人先动手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追诉期限问题,二审法院查明,公安机关于2002年8月30日制作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中已作出"立重大案件"的结论性审批意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黄某长期潜逃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其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 关于量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已充分考虑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量刑适当。黄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起跨越二十年的命案再次证明,违法行为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免责;司法机关对证据和程序的严格把关,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