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判例揭示“目的性婚姻”风险:协议可判无效,登记婚姻仍受法律保护

一、问题呈现:虚假婚姻登记的法律困境 北京平谷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折射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张女士为让子女获得北京户口,与京籍男子倪某签订《婚前协议书》,支付8万元“好处费”后办理结婚登记。随后政策调整,落户条件由“结婚满三年”改为“年满四十五周岁且结婚满十年”,张女士的目的落空。法院认定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同时确认婚姻登记本身合法有效,两人在法律上仍成立夫妻关系。 类似纠纷并非个案。2024年底,北京发生的另一起案件更具代表性:男子徐田为获取拆迁补偿款,与女子薛丽办理所谓“假结婚”。婚后不足两个月,徐田因车祸身亡。薛丽随即以法定配偶身份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婚姻有效,薛丽享有继承权。判决结果表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假结婚”和“真结婚”的法律后果并无区别。 二、深层原因:政策漏洞与制度设计缺陷 虚假结婚并非偶然,更与部分政策设计中的差异和空隙有关。北京郊区农村地区曾出现“假婚潮”,重要诱因在于落户政策存在明显时间差:按以往规定,郊区农民与外地人结婚时,外地配偶落户周期为三至五年;而城市居民与外地人结婚则需等待十年且年满四十五周岁。差异带来的“套利空间”,为虚假婚姻提供了土壤。 随着需求扩大,虚假结婚逐渐被“市场化”运作,并形成链条式服务。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假结婚落户”报价可达30万至80万元,中介抽成甚至高达50%。有从业者一年操作七至八次虚假登记,收费3万至10万元不等,服务内容不仅包括登记,还延伸到拍摄虚假孕照、组织婚礼等环节,客户群体也从落户需求者扩展到同性伴侣、房产投资者等。 三、现实影响:参与者面临的多重风险 不少参与者希望通过“协议”把风险隔离,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落户、拆迁、骗取补偿等目的签订的各类协议,即使条款再细,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在经济层面,投入很可能无法追回。梁先生花费35万元让妻子与北京男性进行虚假结婚,后因政策变更落户计划失败。法院判决返还15万元,但利息及涉及的损失不予支持。张女士支付的8万元“好处费”同样只能追回本金。 在法律责任层面,婚姻一经登记,当事人就要承担完整的夫妻权利义务。一方在外欠债,债权人可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难以以“假结婚”为由拒绝。若需解除关系而对方不配合,往往只能走离婚诉讼程序,周期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 在人身权益层面,虚假结婚还可能引发安全风险。有从业者为获取报酬被迫接受过分要求,甚至遭遇伤害,暴露出相关灰色链条中对人身权益缺乏保障的问题。 四、法律制度:婚姻登记的双重效力 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特殊效力。法律之所以承认婚姻登记的效力,建立在对国家登记制度的信赖之上: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就会产生完整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继承权、抚养义务等。 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法律会否定以非法或不当目的为导向的“目的性协议”。因此,实践中出现“登记有效、协议无效”的处理,并非逻辑矛盾,而是兼顾制度稳定与公共秩序的结果。若允许当事人随意以事后理由否定已生效的婚姻登记,将动摇婚姻登记制度的基础。 五、对策思考与制度完善 治理虚假结婚,需要多端发力。首先,应更优化并提高落户、拆迁等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减少差异带来的投机空间。其次,民政部门可在合规范围内强化婚姻登记的核验,对明显异常的材料和情形进行必要核实,降低虚假登记发生率。第三,可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识别、预警与联动处置能力。 在执法层面,对组织、撮合虚假结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依法查处,压缩灰色市场。同时,应加强对潜在参与者的法律提示,让其充分了解“登记一旦成立,法律后果不可打折”的现实。

当婚姻被用作利益交换的工具,法律仍以制度稳定与公序良俗为底线。这些案例不仅提醒公众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也反映出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策协调仍有待推进。如何在政策公平与制度刚性之间找到平衡,将长期考验城市治理与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