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侵权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起因企业年会表演引发的侵权案子。虽然被告企业是在自己的公司内部搞活动,现场也没收费,但他们通过七家网络媒体把整场演出都同步直播了,点击观看人次超过了400万。原告是歌曲《某某情歌》的独家著作权代理公司。他们发现,被告企业在2023年的年会上邀请了一位歌手演唱了这首歌,可这家公司既没给歌手付钱,也没向著作权人申请授权。 法院认为,就算是内部联欢性质的演出,如果加上网络直播这种大范围传播手段,也会让表演变成公开性质的活动。因为这次的直播有了几百万的观看量,显然是为了给企业做品牌宣传,这就不算是《著作权法》里说的免费表演了。 至于赔偿的钱数,法院结合歌曲本身的知名度、演出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因素,最后判给了原告4万元。这个数额比原告一开始要的少一点,这是为了让法律保护和合理赔偿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这个判决给大家提了个醒:不管是开年会还是搞其他活动,用别人的音乐、文字或者视频都得小心。那种“内部活动”、“没收费”的说法根本没法当侵权的挡箭牌,特别是现在有了网络直播这种新玩法,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提前办齐合法手续不光是为了不犯法,也是构建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