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3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存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间,吴存荣在安徽、重庆、山西等地担任多项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变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7亿余元。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吴存荣案的依法审判表明,逾越法律红线的权力寻租终将付出代价;面向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仍需持续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让清廉成为党员干部的基本底线。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将持续显现,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提供现实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