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在复杂市场环境下更好引导中长期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当前政策着力点之一。
创新企业以境外基础证券为依托在境内发行CDR,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优质科技企业的资本市场可得性。
但在试点推进过程中,投资者对税负规则的确定性、跨境股息红利税收处理、基金与机构参与的成本边界等较为关注,亟需稳定、清晰、可预期的制度供给。
原因——从政策导向看,延续税收优惠体现了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大、现金流回收周期长,更需要资本市场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全球资本流动和外部不确定性仍在,境内市场需要以制度安排增强吸引力与竞争力。
税收政策作为直接影响交易、持有和分红收益的重要变量,通过阶段性延续,有利于降低制度摩擦成本,促使市场主体形成更稳定的配置预期。
影响——公告明确优惠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政策覆盖面较广、针对性较强。
其一,面向个人投资者,2026年至2027年末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同时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增值税;对持有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并允许对境外已缴税款按规定抵免。
这一安排有助于降低个人投资者交易与持有环节成本,提升长期持有的税收友好度,也在跨境税收处理上增强可操作性。
其二,面向企业投资者与公募基金,转让与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及股息红利所得,按相关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基金相关所得按基金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在政策期内暂免增值税。
该举措将对机构投资者配置行为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对以净值表现和长期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公募资金而言,可降低策略执行中的税负摩擦,有利于提升对创新企业权益资产的配置意愿与稳定性。
其三,面向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转让与持有创新企业CDR相关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方面延续相应优惠安排,并明确与基础股票权益的税收处理逻辑衔接。
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改善跨境投资规则的透明度,增强境外资金参与的便利性与确定性,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的双向资金流动。
对策——政策效应的充分释放,还需要配套机制协同推进。
一是强化规则解读与执行一致性,确保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等要求落地,减少因理解偏差带来的合规成本。
二是完善跨境税收协定适用指引,便利个人投资者对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办理,提升政策获得感。
三是推动市场端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同步加强,帮助投资者更准确评估CDR产品属性、分红机制与税收影响,避免因短期波动而削弱政策初衷。
四是继续优化面向创新企业的综合支持体系,与发行审核、持续监管、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形成合力,使税收优惠更好服务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目标。
前景——从时间安排看,本次延续将政策窗口明确至2027年末,有助于为中期资金配置提供稳定预期。
预计在政策支持与制度完善共同作用下,创新企业CDR市场参与度和产品活跃度有望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资源配置功能将进一步增强。
后续若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以及试点经验评估,不排除在保持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细节持续优化,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的规则体系。
科技创新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政策则是滋养创新的活水之源。
三部门此番政策延续不仅是对既有改革成果的巩固,更是面向科技自立自强长远目标的制度筑基。
当税收优惠的"减法"转化为创新动能的"乘法",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层价值将得到更充分释放。
未来,如何通过精准施策打通创新链与资本链的堵点,仍需政策制定者与市场参与者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