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改“物业服务”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7年,“物业管理企业”被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尽管“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只差两个字,但含义却大不相同。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在小组讨论时建议把“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这个提案给她的发言带来了广泛共鸣,因为它精准地抓住了许多业主长期以来的痛点。据报道,3月9日,樊芸接到住建部的电话,明确告知他们将着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把名称调整为《物业服务条例》,并将行业分类调整为“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这一变化意味着明确业主的主体地位和厘清物业的权力来源,即物业的管理权来自业主授权,管理对象是小区里的物,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物业行业如果继续维持“管理”二字,容易产生高高在上的错觉。业主们花钱寻求的是专业高效的物业服务,而不是聘请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者。 现实生活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有些物业公司把自己当成小区主人,把门禁、停车位当成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工具;有些擅自上调物业费且收支明细不清;还有些直接侵占小区公共广告位等收益。这些问题导致业主居住体验大打折扣。因为起诉或换物业成本较高,很多业主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多区已建立起物业“红黑榜”制度,公开表扬或通报物业服务企业。类似这样的举措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健康行业生态。期待物业“更名”之后,监管部门能采取更多切实举措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只有摒弃管理思维、树立服务意识,真正把业主放在心上,“管理”向“服务”转型才会真正体现其价值。 这一名称改变只是起点理念与行动之变才是关键。有了“服务”之名就要尽“服务”之实。物业公司必须把服务融入日常工作中:保持楼道干净整洁、设施随坏随修、业主诉求有回应、权益有保障、每个环节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等等。 总之这次名称修改不仅是民生期待也是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个变化不仅能让业主感受到诚意和温暖还能解决很多小区内发生的小事并牵系万家幸福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