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会这回在通报里特意说了,雇主不能借着搞文化活动的名头,乱使唤人。要是那种非让你去的活动占用了你的工余时间,公司得给你补休或者给钱,还得保证你在活动期间能休息好、身体健健康康。这道理跟司法部门定的调子是一样的,都是在给用人单位画个大圈圈,说明啥时候管你是合法的。 最近深圳那边出了个事儿,一个公司因为员工不肯在年会上演脱口秀,就说人家不服从安排把人开除了。这下可好了,仲裁、一审、二审折腾了一圈,法院最后觉得公司太离谱,直接认定他们属于违法辞退。 你看那个脱口秀表演嘛,本身就跟平时上班的活儿没啥关系。再加上公司也没拿出证据证明这玩意儿跟履行合同有啥必要的联系。后来公司又说是因为旷工才解除合同,这完全是瞎扯,压根没影儿的事儿。 法官在看案子的时候主要看了公司的那些规章制度合不合法、办得公不公平。最后他们判定公司这么干没理由、也没依据。深圳工会这次也特别提了醒:对于那种不强制你去的活动,员工不参加不算犯错;要是非得逼着大家参加而且还占了下班时间,公司就得负责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现在的法律规定得挺清楚的:用人单位在管人的时候必须合规矩、有道理,绝对不能超过合同和规章制度定下的范围。像企业搞年会这种事儿算不算工作范畴,得看它的性质是啥样、强迫不强迫人去参加,还有跟上班有没有必然联系来综合判断。 如果公司把这种活动说得跟全员都得参加似的,甚至把这跟考勤、考核啥的直接绑一块儿了,让人不参加就可能丢工作、拿不到奖金之类的,那这活动其实就是工作指令的一种形式。但要是活动是自愿的、不考勤、也没什么处罚措施还可能给补贴好处的话,那它更像是公司给的福利。 从法律角度看这场官司之所以能赢回来,主要是因为员工当时明确拒绝了去演脱口秀的要求。而公司后续补充的“旷工”理由完全是编造的。这件事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反映出来的职场管理问题还挺普遍的。 大家以后在参加年会或者团建的时候得长点心眼了。这种事儿不能搞一刀切。要是那种纯自愿的福利活动不想去就不去;要是非得去的话还占了下班时间就得算加班或者给补休。用人单位千万不能把职场文化活动变成变相的考核工具来拿捏员工。 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畅通的沟通机制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法院这次调解的结果不光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给那些还在摸索怎么管理的公司指了条明路。 在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时候两边都要顾着点:既得保障公司能依法管人,也得筑牢保护劳动者的那道屏障。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找到双方权益的平衡点,才能推动形成那种健康、理性、互相尊重的职场文化。这也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劳动生态保障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