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半年后迎来圆满解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通过精准施策、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彻底消解。此案例折射出基层司法机关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上的有益尝试。 事故发生当日,马某驾驶电动车与邰某驾驶的翻斗车发生碰撞。车主代某接到通知赶到现场后,因处理方式产生分歧,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代某受伤倒地。公安机关介入后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但代某因此支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两千余元。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代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承办法官李兆义并未简单采取判决方式结案。他深入研判案情后发现,原告代某仍处于身体恢复期,频繁参与诉讼活动不利于其康复;同时,单纯的判决结果可能难以真正化解双方积怨。基于这一考量,李兆义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了灵活多样工作方法。他首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各自诉求和心理状态。代某强调自己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马某则认为对方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责任且伤情并不严重。面对双方的对立情绪,李兆义没有急于表态,而是耐心倾听,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内心感受。 随后,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向双方明确阐释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他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立场,通过多轮面对面调解和单独沟通,逐步消解双方的对抗心理。经过持续努力,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共识。马某同意支付代某赔偿款8600元,并在协议签订后立即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履行义务,同时诚恳道歉。代某接受道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德惠法院城区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该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通过创新调解方式、提升调解能力,法庭不仅高效解决了法律纠纷,更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更宏观的视角观察,基层法院在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着不可替代作用。交通事故类纠纷往往涉及人身伤害和经济赔偿,当事人情绪对立明显,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德惠法院的做法表明,司法机关不应仅仅充当裁判者角色,更要成为矛盾化解的推动者和社会和谐的维护者。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表明了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和社会价值。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判断是非,更在于修复社会关系和促进理性沟通。通过做实调解、深入释法说理、细化履行保障等措施,能让群众在纠纷化解中感受到规则明确、程序公平和结果可预期,为基层治理注入法治力量。